第 一 章 總 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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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: |
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苗栗縣聲暉協進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 二 條: |
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 |
第 三 條: |
本會為結合各界愛心,以推動下列事項為宗旨:
一、倡導聽障兒之學前口語教育,促其回歸教育主流。
二、結合聽障者家長及熱心人士力量,以謀提昇聽障者之教育品質與就業機會。
三、提供聽障家長專業知識訊息。
四、聯繫國內外有關機構,增進專業知識交流。 |
第 四 條: |
本會以苗栗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 |
第 五 條: |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辦事處。 |
第 六 條: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推動聽障兒學前口語教育。
二、協助政府辦理各項殘障福利工作。
三、促進聽障教育資訊之交流及家長之聯誼。
四、輔導貧困聽障家庭子女之認養及獎助金之辦理。
五、鼓勵與督促聽障教育之執行以落實政府聽障教育之政策。
六、協助政府關懷其他身心障礙者相關服務事宜。
七. 辦理弱勢族群、兒、少、老、障及原、新住民之關懷服務。
八. 辦理政府之相關方案、研習活動及長照A、B、C服務模式。
九. 接受公私團體委託之相關學術研究規劃及活動。
十. 其他-凡符合本會服務宗旨之相關理念、活動均屬之。 |
第 二 章 會 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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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條: |
凡贊同本會組織章程,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者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。會員分為下列四種:
一、基本會員:聽障者家屬暨聽障者填具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。
二、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組織章程,有服務熱誠者,填具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。
三、榮譽會員:對本會會務發展有特殊貢獻,經理事會出席三分之二理事通過者。
四、團體會員:凡愛心機構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表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 |
第 八 條: |
會員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 |
第 九 條: |
會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註銷會籍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三、未於限期內繳交會費者。 |
第 十 條: |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,向本會聲明退會,並於本會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。 |
第 十一 條: |
會員經註銷會籍或退會者,以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 |
第 十二 條: |
一、基本會員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與被選舉權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二、贊助會員、榮譽會員、團體會員可出席會員大會,可提議諮詢但不享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表決、罷免等權利。 |
第 十三 條: |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。 |
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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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四 條: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,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 十五 條: |
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決議入會費、常年會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六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七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八、議決會員之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第 十六 條: |
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經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若依選罷法第七條第七款方式辦理選舉,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,授權由理事會提出,或由會員向理事會登記,其人數應為選出名額同類以上,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,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。但被選舉人不足,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,理事、監事候補理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。 |
第 十七 條: |
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決議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核會員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決議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行事項。 |
第 十八 條: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應視會務之需要到會處理公務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 十九 條: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之執行情形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之事項。 |
第 二十 條: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
第二十一條: 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理事監事之任期,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。 |
第二十二條: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二十三條: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達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二十四條: |
本會置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聘任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五條: |
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。 |
第二十六條: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及其組織簡則,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七條: |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五人,顧問三人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
第 四 章 會 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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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八條: |
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|
第二十九條: |
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 |
第 三十 條: |
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會員4分之3以上同意、或有全體會員3分之2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。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 |
第三十一條: |
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前項會議召集時,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之。 |
第三十二條: |
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。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議者,視同辭職。 |
第三十三條: |
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十五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 |
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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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四條: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會員入會時,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整。
二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三、會員捐款。
四、基金及其他孳息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 |
第三十五條: |
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 |
第三十六條: |
本會每年編造決算報告,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查,並將審核結果一並提報會員大會。 |
第三十七條: |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關所有。 |
第 六 章 其他事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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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條: |
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第三十九條: |
本會辦事細則,由理事會訂定之。 |
第 四十 條: 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變更時亦同。 |